7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微“知产北京”发布消息称,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集团”)诉原***工商总局行政争议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原告德力西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联合”)被判定与德力西集团企业字号构成“高度相近”,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016年,德力西集团向原工商总局申请责令德力西联合开关更名但遭驳回,该行政决定被此次一审判决撤销。
作为国内电气行业龙头企业,德力西集团的前身“求精开关厂”1984年由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创立于浙江温州乐清,自1991年开始设立以“德力西”为名的相关企业,1994年组建浙江德力西集团。此后,德力西集团在1996年注册“德力西”商标,后陆续在45个类别上注册了“德力西”商标,并注册“DELIXI”、“DLX”等一系列防御性商标,其中“德力西”、“DELIXI”于1999年被***商标局认定为“***”。
据“知产北京”报道,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经原***工商总局预先核准,于2001年1月在浙江省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现名称;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于2014年5月经原***工商总局预先核准,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并于2014年11月由浙江省温州市迁移到江西省上饶市。
2016年6月,原告以第三人与其企业名称近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原***工商总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请求其责令第三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针对该申请,原***工商总局于2017年4月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企业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故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认为原***工商总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请求判令第三人停止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字号为“德力西”,第三人的字号为“德力西联合”,“德力西联合”与“德力西”二者均包含“德力西”,且“德力西”属于不具有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而“联合”则属于显著性较弱的固定词汇,“德力西”与“联合”相比,“德力西”在“德力西联合”中的显著性更高,“德力西联合”相对“德力西”也未产生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应认定“德力西联合”与“德力西”二者构成高度相近的字号。
第三人的成立时间晚于原告现名称核准登记时间超过十年、第三人的股东之一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曾存在系列企业名称争议、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原告的“德力西”商标在电气、开关行业长期以来具有较高知名度等事实,第三人理应在成立时即知晓原告的企业名称,其申请核准、登记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缺乏合理依据,在其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均不含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均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被告核准第三人企业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德力西集团法务中心透露,判决书提到的“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开关”)、“德力西开关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与德力西集团创始人胡成中是同乡、同行,并与德力西集团股东之一系同学,没有理由不知道德力西集团使用“德力西”字号在先,双方为此经历多场诉讼。2017年,“德力西开关”曾因在天猫店铺抄袭德力西集团设计、冒用企业信息等侵权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
德力西集团的态度一直很明确,即坚决维护企业自身名称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要求“蹭名”企业赔偿、更名。去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已判决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的“深圳徳力西”赔偿15万元并更名。
德力西集团表示:此次一审判决再次彰显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定立场,我们感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公正判决,创业36年来,德力西始终以实业报国、树立民族品牌而自励,我们将继续推进“智”造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以优质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不负***和全球亿万客户期许。